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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体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广告。具体包括: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到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 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四)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场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的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安全。广告主、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并对破损、残缺、陈旧、过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和审查,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公共、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等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广告。广告张贴栏由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城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适当合理、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户外广告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