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信息 >> 文明城市 >> 政策法规 >> 列表
六盘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市信息中心]编辑[lpscn]时间[07-10-01 21:58:22]

六盘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体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广告。具体包括: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到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           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四)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场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的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安全。广告主、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并对破损、残缺、陈旧、过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和审查,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公共、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等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禁止在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广告。广告张贴栏由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城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适当合理、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户外广告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

9 7 3 1 2 3 4 4 8 :
特别提示:使用该信息,请自行认真核实该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本站对该信息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版权提示:除特别说明外本站说明文字等信息均由其他网站收集整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来信,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