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信息 >> 文明城市 >> 政策法规 >> 列表
六盘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市信息中心]编辑[lpscn]时间[07-10-01 21:58:22]
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消防安全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           利用电力,电信设施的。

(六)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形式、造型、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在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三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中型户外广告设计,应将结构设计报市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站审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变形时、广告经营者应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立交桥、吊杆、桥墩、桥桩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严禁乱悬、乱挂、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后,由广告经营者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标语、广告的悬挂期不得超过10日。

第四章    登记审批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设置。

第二十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于指定的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一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户外广告规划审查单位申报审查后,再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设计文件及审图文件。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在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及重要路段的户外广告,在广告制作设计完成后需经规划、城管及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主管机关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竞争取得,有偿使用。单位或

9 7 3 1 2 3 4 4 8 :
特别提示:使用该信息,请自行认真核实该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本站对该信息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版权提示:除特别说明外本站说明文字等信息均由其他网站收集整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来信,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