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消防安全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 利用电力,电信设施的。
(六)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形式、造型、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在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三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中型户外广告设计,应将结构设计报市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站审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变形时、广告经营者应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立交桥、吊杆、桥墩、桥桩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严禁乱悬、乱挂、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后,由广告经营者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标语、广告的悬挂期不得超过10日。
第四章 登记审批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设置。
第二十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于指定的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一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户外广告规划审查单位申报审查后,再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设计文件及审图文件。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在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及重要路段的户外广告,在广告制作设计完成后需经规划、城管及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主管机关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竞争取得,有偿使用。单位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