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利用自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
第二十七条 以出卖方式拍卖户外广告设施(场地)的,可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前7日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在2-5年,户外广告场地的出让期限一般有3-5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或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拍卖或招标。
第二十八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场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场地)的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场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仙未予以发布的,由城管部门、规划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发布的,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场地)的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求得擅自覆盖或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出让金(费)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支付有关规费、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等费用。
利用单位的建(构)筑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出让金(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标明,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用于设置户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