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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七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市中心城、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是高空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所辖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应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行四级管理(市、县、乡(办事处)、居委会)
(一)六盘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居(村)委会按照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村、居民院落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协调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和交纳卫生、垃圾处置等费用的义务;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扫、清运收集、处理废弃物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等公共设施上任意张贴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定。
设置广告栏、标语牌、画廊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置的广告宣传设施应与周围环境协调,设置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高空观瞻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卫生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 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 做好围栏标牌、封闭施工、保持周围卫生整洁;
(三) 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四) 施工运输车辆进出场地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不得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
(五) 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