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禁止夜间(22:00至凌晨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物施工作业。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留垃圾死角。
第十三条 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煤、气、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及时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保持车窗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火车进入城区,禁止向道路两侧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中心城。允许进入的县(特区、区)城镇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五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
(二)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三)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 随地大小便。
第十六条 市区居民家养的牲畜,必须圈养笼养,严禁放养。
第十七条 沿街机关、学校、商场企业等单位,应保持建筑物的清洁美观。
第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临街饮食服务行业一律禁止使用燃煤炉具,应使用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城区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 城市主干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扫保洁;
(二) 街巷和居民生活区(包括住宅小区),由各街道办、居委会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划片包干或组织民办保洁员负责;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 各独立工矿区的厂区及宿舍的环境卫生由各自组织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五)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六) 车站、停车场、体育馆、影剧院、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花坛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负责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 各类集贸市场由责任部门组织清扫保洁;
(八) 以上各自产生的垃圾,按《六盘水市城区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洗车场由城管部门纳入规范划管理,城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单位和居民应该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垃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袋(桶)装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院落、沿街经营场所由各办事处管辖的居(村)民委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环卫专用标志、环卫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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