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在新区建设和道路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依据其服务半径,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列入工程预算。对未设置环境设施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不接受新建项目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居住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足够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场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人行道上的环卫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和规划设置部门的要求设置。公园、体育场、车站、集贸市场、风景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搬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赔偿或重建手续。
第三十条 饮食、服务等行业应保持室内外环境、设施、用具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又不能当场处罚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违章工具或物品,执法人员必须刑具物品暂扣清单。
(二) 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三)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广告或广泛张贴宣传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四) 乱占道路,有碍市容观瞻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罚款100元至500元,并责令改正;
(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清除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七)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污染路面、向车外抛撒废弃物、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造成污染、处以10至100以的罚款,或按占地每平方每昼夜1元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除;
(八)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批评教育,不由责令清除,并处以1元至3元的罚款;
(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罚款5元至50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十) 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罚款5元至50元;
(十一)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对刺猬单位处以30元至3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履行义务;
(十二) 单位或个人修建的达不到卫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