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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本市中心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主次干道、道路、小街小巷、人行道、沿街空地、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第二款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分管与分组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各县(特区、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管理工作。
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严厉打击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种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管理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有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