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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来源[市信息中心]编辑[lpscn]时间[07-10-01 21:56:24]
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    未经批准擅自在排水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二)    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三)    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和井盖;

(四)    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五)    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    私接下水道;

(七)    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清洗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八)    未经批准营业性浴池,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

(九)    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建、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使用城市城市公用排水航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安排;

(三)     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混流。

第三十一条 向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设施管理部门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排污水必须经过交货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四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交差时,不得破坏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重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    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三)    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    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    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离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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