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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城区垃圾、余土、废渣的统一管理,改善市容、清洁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92]101号)、《国务院批转建设部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及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3]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中心城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营业场所、居民、建筑工地在日常生活和建设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属于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就近修倒入设置的垃圾容器内,由责任部门负责按时清运,严禁随地乱倒。
第五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应自设垃圾容器,进行收集。如无力自设容器和清运的,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设容器和代运,按规定交纳代运处置费。
第六条 工厂、矿山内无毒、无害的生产废渣应自行专项收集,自行处理,不得修倒入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和公路两侧。
第七条 城区的各类市场所产生的垃圾,由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清运。如无力自行清运的,可按规定交纳费用,委托环卫部门代运、代处置。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倒入居民垃圾容器内,不得向垃圾场以外的地方排放。
第八条 沿街各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处置,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并服从环卫部门的管理,接受环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区的零星瓜果、饮食摊点,要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卫生,不得随地乱丢、乱倒,并按规定交纳卫生费。
第十条 城区单位或个人进行基建或修缮房屋时,须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卫生管理合同,按指定地点排放施工垃圾,并服从环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经营场所装卸货物的车辆,应自行清除洒漏的垃圾,做到车走地净;公共汽车、出租车要自带垃圾收纳袋,将车内垃圾装袋倒入垃圾容器内,不得将车内垃圾扫入人行道、车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生产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要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密封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的危险废弃物,必须在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内。
第十三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妨碍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施工单位应与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协商清运办法。积存的垃圾、粪便由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清除。
第十四条 推行净菜入城,采取各种措施改变民用燃料诉结构,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
第十五条 城市粪便衽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部门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并交纳粪便处置费;粪便应做到及时清运,厕所化粪池无满溢。有条件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城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街道、人行道或公共场所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沿街门面不得不得将店内垃圾、废水排入人行道及车行道。
第十七条 园林部门在整理花坛、树木时,应随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和树枝,不得装入居民垃圾容器内。
第十八条 市政部门在清理下水道和维修道路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