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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垃圾管理办法
来源[市信息中心]编辑[lpscn]时间[07-10-01 21:57:51]
泥、应在规定时限内清除。

第十九条   所有需在道路、人行道下铺设管线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负责人及时清运,并服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全市公民都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学执行本办法。为改判六盘水市区及城镇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不服从管理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围攻、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违章物品或工具,执法人员必须开具物品暂扣清单。

(二)各单位所产生的垃圾未经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倒入居民垃圾容器,向垃圾场以外的地方任意排放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清除.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罚款5元至20元.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九条规定的,环卫管理部门有权现场制止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待手续完善后,方能开工。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元至20元的罚款,并责令清除。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罚款10元至100元。

(七)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时,造成垃圾堆积,完工后未清除的,责令清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各单位、居民、农民要相互监督,自觉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3年9月23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六盘水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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