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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市信息中心]编辑[lpscn]时间[07-10-01 21:58:51]

六盘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和工矿区的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六盘水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具有对城市绿化的研讨、规划、设计及具体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责任,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绿化建设经费投入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方投入为辅(单位、企业、个人),要大力拓宽绿化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  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和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河滨绿地和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浏览、休闲等绿地;

(二)  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地;

(三)  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

(四)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

(五)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地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圃地;

(六)  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未完善浏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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