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 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建园林城市。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企业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规定性指标来共同编制,
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
城市绿化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市中心城区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时,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对确无绿化用地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建房手续时,需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用地面积比例交纳异地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及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绿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规划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开发住宅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资金,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及省关于城市绿化的有关指标。
第十六条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比例,并有空地可绿化的,应当限期按要求绿化,不得闲置或改作他用。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安排不低于建筑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和运动绿地。
第十九条 动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按动植物的生态特性分区,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稀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给游人提供优美、安全、观赏、教育和科普等条件。严格规范动植物移地繁殖与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绿化建设市场。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