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城市从事绿化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凡为城市提供绿化用的苗木、花卉、种子和草坪等实行严格检疫制度;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的专业许可证制度,专业许可证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和年检。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 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 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四) 在树木上赢得字、钉钉和拴系牲畜;
(五) 损坏草坪、花坛、绿地和园林设施;
(六) 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
(七) 其他损害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除按本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外,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视其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害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除按古树名木评估价格赔偿外,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 工程项目建设中绿化工程设计未经批准即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绿化工程总投资2%的罚款;未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建设总投资1%的罚款。
(四) 未取得绿化设计、绿化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未取得绿化设计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绿化设计的,处以其绿化工程总造价的2%--4%的罚款;对未取得绿化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绿化工程的的,处以其绿化工程总造价的5%--10%的罚款。
(五)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同时按实际减少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 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除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外,并处其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30元到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七)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按实际造价进行赔偿,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罚款处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阻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花卉、树木损坏赔偿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府发[185号文批准的《六盘水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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