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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市信息中心]编辑[lpscn]时间[07-10-01 21:56:56]

【颁布机构】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四章 登记审批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公共、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但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禁止设置的除外。

  前款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城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广告张贴栏由场地或设施管理者负责设置。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二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应及时翻修、更换。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第四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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